关于因公出国(境)团组归国后
报送出访报告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外办[2009]17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报送出访报告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归国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外办报送出访报告。
二、报告内容需包含以下几点:
(一)出访任务执行的情况;
(二)团组出入境时间;
(三)实际访问行程与申报行程是否一致;
(四)团组成员所持证照是否已按时上缴;
(五)有无违反外事纪律现象;
(六)财务需列出收支情况。
1.经费来源,主要分为财政预算、企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和外方承担四项。
2.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交通费等其他支出。
三、出访报告需由团长送组团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连同团组因公证照一并送市外办(外交、公务护照交市外办集中保管,公务普通护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地区、各部门外事主管部门集中保管)。
四、出访报告将作为因公出国(境)授权审批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间、未按规定报送出访报告的地区和部门,审批部门将不再受理该地区和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