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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项目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6-04-13 16:24  

天津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津理工校〔2007〕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留学生管理,提高我校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国际交流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及其日常外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来我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接收留学生的学院负责入学考试(考核)及考试(考核)资料的存档。

第五条经审查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由留学生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入学文件。

第六条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留学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入学说明会。

第三章报到注册

第七条我校新录取的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

(一)入境后,须在72小时内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本人护照、入学文件、8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3cmX4cm)。持X签证的学生需要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在30天内办理完居留许可手续。 

(二)经留学生办公室验证护照后,须填写《入学登记表》。 

(三)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各项费用,方可办理各项在华居留手续。 

(四)持介绍信、本人护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交验护照、采集照片、办理签证手续;持X签证入境的学生,须到天津海关卫生检疫局办理交验在本国所做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身体检查项目不完全者,要进行补项检查;身体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境回国。留学生在公安局及检疫局办理相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留学生,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均应按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

(一)交验护照、居留许可; 

(二)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如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到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第九条收费及经费划拨:

(一)财务处负责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 

(二)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奖学金生

(一)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按《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享受其他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其他奖学金申请办法办理。 

(三)奖学金生若要求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校际交流生

(一)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我校外国留学生相关标准办理,但双方协议规定互免交流生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校际交流留学生若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三)双方协议规定互免交流生费用的,我校派出的交流生应缴纳协议规定的相应费用,用于对方交流生在我校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第十二条自费生

(一)自费生来华时,必须有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自费生因个人原因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已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三)自费生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学费,学费以人民币支付。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齐者(短期生除外),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学校允许后可酌情缓交,但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一个月。若迟交,须付5%的滞纳金。 

(四)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继续学习的学费或部分学费(部分学费一般不少于50%),否则不予办理证件延期手续。 

第五章办理签证、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留学生报到后,须及时到留学生办公室交验护照,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一)持X签证的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逾期未办者,公安局将予以处罚。 

(二)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自费生)或《JW201表》(公费生)和天津市卫生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检验证合格证明书、学校介绍信。办理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留学生需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手续,须提前20天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假期去其它国家或大陆以外地区旅行,须提前20天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六条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于签证或居留许可期满前一个月,到留学生办公室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者,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留学生办理各种签证居留手续后,应及时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备案。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留学生,学校不提供帮助。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其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它学分替补。具体教学计划的修订由接收学院负责,教务处负责审核。外国留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预定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留学生办公室审核。 

(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原则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费用学生自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相同的留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可单独编班或参加双语教学班。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选择英语或其他外国语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原则上与中国学生考试相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负责。 

(六)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九条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 教学计划: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拟定(校际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 

(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编班,用外语授课;也可根据留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中国学生相应的班级学习。 

(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外文版和外文讲义等。 

(四)考核方式:每学期和学年末,依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存档。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汉语言进修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 

(二)教学方式:单独编班授课。 

(三)教材、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 

(四)教学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任课教师由国际教育学院聘请。 

第七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的学籍除涉外特殊规定之外,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留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留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条件的留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报送相关材料,校内相关部门及学院应积极配合,为留学生办理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国际交流处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进修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并通过考试、考察的学生,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发给成绩单和写实性进修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访问学者在完成研究后,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给出写实性证明,由指导教授给出推荐信。根据需要,可提供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就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享受其他奖学金的留学生和校际交流生,若奖学金申请办法或校际交流协议中有相关医疗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若无医疗规定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享受公费医疗的留学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如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自费留学生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九条各类留学生均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按保险条款办理。

第九章生活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留学生在校内住宿由学校外事招待所(留学生公寓)负责安排。经留学生办公室核准后,由外事招待所(留学生公寓)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留学生也可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但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负责。学院应指派专职或兼职班主任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管理。指派的班主任名单应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中外学生混合编班的,由学院指定一名学生干部负责与同班来华留学生的联系,并将该学生名单报送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允许和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集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七条来华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留学生办公室;情节严重的,应先报留学生办公室和学校保卫处,然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同时由留学生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来华留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八条教学人员编制

(一)一名来华留学生(学历生)按3名中国学生计算编制,并可作为申报职称的教学工作量。 

(二)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实行单独教学的可由各学院计算教师工作量,但不单独计算编制。 

(三)承担留学生汉语言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结合聘任制。专职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教务处核定。 

第三十九条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四十条学校给予来华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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