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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客座教授聘任实施办法
2016-04-15 15: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使客座教授的聘请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聘任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客座教授,是指我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外籍学者和专家。 

第三条客座教授的聘任对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在国(境)外知名的大学、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的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知名度)或在当今科技发展的新兴领域取得过先进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其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校的学科发展方向,其本人曾为我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学术进步等做出过贡献,且愿意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章申请与聘任程序

第四条聘请客座教授,一般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推荐人,就拟聘人选的相关背景、工作(学习)经历、研究领域、主要学术专长及成就,与我们(或国内重点高校)的交往合作情况等提出推荐意见。作为聘请单位的学院(处级直属单位)或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院(中心),在接到有关拟聘人选的推荐意见后,应以适当方式征询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然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决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填好的客座教授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处。 

第五条国际交流处在接到聘请单位报送的客座教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外事政策审查及形式审查后,报请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的客座教授审批表由国际交流处收存备案,并与其它报批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客座教授,由校长发聘任证书。聘任仪式以聘请单位为主进行安排,国际交流处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客座教授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4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客座教授聘任期满,聘请单位须就其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总结报告,报送国际交流处。需续聘者,应由聘请单位提出续聘申请,连同受聘者本人同意续聘的材料一并报送国际交流处,按本章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再续聘的,由聘请单位提出意见报国际交流处,以学校名义致函受聘人,对其在聘期间所做工作表示感谢。 

 

第四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客座教授聘后工作安排及其日常管理由聘请单位负责。 

第九条聘请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客座教授的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其工作计划,并为其来校期间的讲学与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聘请单位要对所聘客座教授的年度工作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条客座教授来校工作期间的接待任务主要由聘请单位承担,由国际交流处予以配合、协助。客座教授来校工作计划及相应的时间安排,一般应于每年初报送国际交流处,以便全校统筹安排。客座教授来校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应至少在其到校前10天报送国际交流处,以便落实具体的接待安排。 

第十一条客座教授来校工作期间,学校一般可为其免费提供住宿以及从机场到学校的交通费用。视具体情况,学校或聘请单位亦可以礼品或酬金的形式对其工作表示酬谢。 

第十二条聘请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所聘客座教授的沟通联系,即要在学术上沟通信息、促进合作,又要在生活上关心对方、增进友谊。每年元旦前夕(12月25日前)和客座教授本人生日前夕,都应向对方寄送贺卡,表示祝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聘请客座教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聘任客座教授的审批权在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有关人员先行许诺、造成工作被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降低聘任条件,或以学院(系、直属单位)名义聘请客座教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客座教授聘任实施办法》(津理工国交〔2005〕8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使客座教授的聘请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聘任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客座教授,是指我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外籍学者和专家。 

第三条客座教授的聘任对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在国(境)外知名的大学、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的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知名度)或在当今科技发展的新兴领域取得过先进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其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校的学科发展方向,其本人曾为我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学术进步等做出过贡献,且愿意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章申请与聘任程序

第四条聘请客座教授,一般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推荐人,就拟聘人选的相关背景、工作(学习)经历、研究领域、主要学术专长及成就,与我们(或国内重点高校)的交往合作情况等提出推荐意见。作为聘请单位的学院(处级直属单位)或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研究院(中心),在接到有关拟聘人选的推荐意见后,应以适当方式征询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然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决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填好的客座教授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处。 

第五条国际交流处在接到聘请单位报送的客座教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外事政策审查及形式审查后,报请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的客座教授审批表由国际交流处收存备案,并与其它报批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客座教授,由校长发聘任证书。聘任仪式以聘请单位为主进行安排,国际交流处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客座教授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4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客座教授聘任期满,聘请单位须就其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总结报告,报送国际交流处。需续聘者,应由聘请单位提出续聘申请,连同受聘者本人同意续聘的材料一并报送国际交流处,按本章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再续聘的,由聘请单位提出意见报国际交流处,以学校名义致函受聘人,对其在聘期间所做工作表示感谢。 

 

第四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客座教授聘后工作安排及其日常管理由聘请单位负责。 

第九条聘请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客座教授的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其工作计划,并为其来校期间的讲学与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聘请单位要对所聘客座教授的年度工作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条客座教授来校工作期间的接待任务主要由聘请单位承担,由国际交流处予以配合、协助。客座教授来校工作计划及相应的时间安排,一般应于每年初报送国际交流处,以便全校统筹安排。客座教授来校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应至少在其到校前10天报送国际交流处,以便落实具体的接待安排。 

第十一条客座教授来校工作期间,学校一般可为其免费提供住宿以及从机场到学校的交通费用。视具体情况,学校或聘请单位亦可以礼品或酬金的形式对其工作表示酬谢。 

第十二条聘请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所聘客座教授的沟通联系,即要在学术上沟通信息、促进合作,又要在生活上关心对方、增进友谊。每年元旦前夕(12月25日前)和客座教授本人生日前夕,都应向对方寄送贺卡,表示祝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聘请客座教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聘任客座教授的审批权在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有关人员先行许诺、造成工作被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降低聘任条件,或以学院(系、直属单位)名义聘请客座教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客座教授聘任实施办法》(津理工国交〔200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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