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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2016-04-07 14:3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外办、市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国际交流工作的实际,现就学校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如下。 

一、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 

1.制订年度出访计划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学校推进教育国际化的需要和各学院(部门)对外交流的规划,按照任务驱动、因事定人的原则,确定学校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有明确目的性地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工作分工提出下年度的出访计划,坚决杜绝一般性的出访考察。各学院(部门)应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本单位教师出访计划及培训团组计划报国际交流处。有校领导参加的出访(培训)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确定最终年度出访计划。其中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前往国家和地区、组织及参加培训团组和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等。汇总后的年度出访和培训计划由国际交流处分别报市外办和市外专局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生效并严格执行。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2.限量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和我市外事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国际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校领导以干部身份出访时,校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安排出访;其他校级领导出访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参照校领导出访的规定执行。国际交流处人员出访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同时承担学术工作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出国参加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且由非预算内经费支付费用的,按教师出访对待,但需按领导干部出访履行报批手续。 

二、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交流 

学校继续大力提倡和积极支持我校教师特别是学术骨干以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洽谈合作办学或各类学生项目等形式出国(境),与国(境)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持续高效发展。 

三、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国际交流处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出访任务需求,严格控制出访人员的规模、时间和次数。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规模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一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和非洲等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市外专局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团组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邀请单位应专业或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四、务实节俭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1.信息公开,讲求实效 

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赌场、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校领导用预算内经费支付的出访任务,其团组成员信息、出访国家和任务、日程安排及往返航线、经费来源及预算等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商定的交流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点往访。 

2.厉行节约,规范使用出国(境)中介机构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自行安排或选择市外办认定的出国(境)中介机构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为团组出具与公务无关的消费支出财务票据,不得接收中介机构馈赠的财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因公出访活动中牟利。党政领导原则上一律乘坐经济舱出访,住宿安排标准间。校领导出访严禁向下属学院(部门)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代表团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五、实行因公出访任务责任制 

国际交流处及各学院(部门)在制订及申报因公出访团组计划时,要明确出访任务、工作目标(或阶段性成果)及任务责任人。团组归国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完成出访报告并制定落实出访成果的具体措施,由团长签字后于入境20天内,将出访报告和护照一起送交国际交流处,国交处负责在校内公布团组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有校领导参访的团组,其出访报告经主管校长审签后报市外办。团组任务责任人在回国后继续负责出访任务的落实和持续推动工作,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国际交流处负责检查出访任务落实的成效,并以此作为后续出访申请审批的依据。 

六、强化组织领导 

1. 审批把关问责制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出访团组中校、处两级领导干部成员的审批。各学院(部门)派出的团组以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为原则,学院(部门)出访请示件签发人对该学院(部门)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 

2.严格控制经费预算 

国际交流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出访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严格将因公出访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向各学院(部门)摊派、转嫁出访费用。财务处要加强对出访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管理,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严格把关,堵塞漏洞。审计处应加强对出访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此规定自颁布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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