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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项目

本科生校际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13 16:25  

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津理工校教务〔2013〕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国内外名校的优秀教学资源,实现校际间优势互补,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校际交流本科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的管理程序和制度,依据《高等教育法》、《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负责联系交流合作高校并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内合作培养工作的计划和组织,国际交流处负责国(境)外合作培养工作的计划和组织,相关部处、学院进行配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校校际交流项目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国内高校校际交流生的选派

第五条我校根据与国内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每年对交流生进行选拔,派往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学习。

第六条国内校际交流生的选派标准

(一)政治上要求进步,身心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充分了解所申请的国内校际交流项目的相关情况; 

(三)学习刻苦勤奋,理论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均不低于2.5,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四)申请交流的学生所学专业应与合作高校提供专业相同或相近; 

(五)已缴清学校的各项费用,且在学校办理相关保险。 

第七条国内校际交流生的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对方优势学科或我校需求专业,教务处制定派出计划,并根据合作协议定期向学生发布交流生选派信息; 

(二)符合选派条件的学生,应填写《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校际交流学习申请表》(以下简称“国内交流申请表”)并报送所在学院教务办; 

(三)学院将通过学院初审确定国内校际交流预备人选,并将履行签章手续的《国内交流申请表》和成绩单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四)教务处负责审核国内校际交流预备人选,确定国内校际交流学生正式推荐人选。 

(五)国内校际交流学生正式推荐人选经相关协议高校审核并确认接收后,确定最终校际交流学生人选。教务处负责协调合作高校提供接收交流生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等材料,并在校内公布最终入选名单。 

(六)教师指导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修读计划,填写《天津理工大学校际交流修读计划表》(以下简称“修读计划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要求每学期至少修读与我校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我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七)教务处负责为派出交流生发放《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校际交流选派通知书》。交流生凭《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校际交流选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交流校办理交流入学手续。 

第三章国(境)外高校校际交流生的选派

第八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对方优势学科或我校需求专业,我校根据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每年对交流生进行选拔,派往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学习。

第九条国(境)外校际交流生的选派标准

(一)政治上要求进步,身心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充分了解所申请的国(境)外校际交流项目的相关情况; 

(三)学习刻苦勤奋,理论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无课程不及格记录,满足具体交流项目所限定的条件,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且符合所选国(境)外交流院校的专业要求以及语言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海外学习任务; 

(五)已缴清各项费用,具有在海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十条国(境)外校际交流生资格认定及选派程序

(一)国际交流处向学生发布交流生的选派信息; 

(二)学生将《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国(境)申请表”)、成绩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将通过初审确定国(境)外校际交流预备人选,并将履行签章手续的《出国(境)申请表》、成绩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送国际交流处审批; 

(四)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国(境)外校际交流预备人选资格,确定国(境)外校际交流学生正式推荐人选。 

(五)国(境)外校际交流学生正式推荐人选经相关协议高校审核并确认接收后,确定最终校际交流学生人选。国际交流处负责协调合作高校向交流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接收交流生专业的课程大纲等材料。 

(六)在学生交流前,学院须安排专业教师指导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修读计划,填写《修读计划表》(外文课程名称须翻译为中文并交国际交流处审核盖章后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经学院主管领导初审报教务处审核。修读课程的学分及门数要求按照协议执行。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七)国际交流处根据合作高校的入学要求向学生公布需要收取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中英文简历、申请理由、《修读计划表》、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等); 

(八)国际交流处将交流学生的《出国(境)申请表》、《修读计划表》及其它材料报主管校长批准; 

(九)国际交流处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以及《修读计划表》返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留存; 

(十)国际交流处向学生转发国(境)外合作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协助交流生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四章校际交流派出学生的培养及管理

第十一条在交流前,学院应安排指定人员负责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业指导。

第十二条学生在交流前,应办理停学手续,完成交流学习的五个工作日内,回校办理续学手续,办理流程详见《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交流期间我校保留学生学籍,学生受学校各项学籍管理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我校派出的国内外交流生在交换期若出现休学等特殊情况,须由合作高校与我校联系,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按照学籍校要求办理相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四条我校承认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承认接收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以及学习证明。合作高校应在交流期结束时向交换生提供加盖公章的成绩单。

第十五条学生在续学后,应根据《修读计划表》和交流期学习成绩单,填写《天津理工大学校际交流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成绩认定表”,外文成绩单须翻译成中文交国际交流处审核盖章)经学院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要求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名称(内容)、课程类型与我校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不低于我校要求。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依据审核通过的《成绩认定表》,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认定后的成绩参与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交流学期奖学金的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在交流期间的不及格成绩不予认定,一门课程不能重复认定。

第十八条校际交流生毕业资格审查按照同年级、同专业要求执行。

第五章接收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九条接收校际交流生是指天津理工大学接收来自国内、国(境)外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二十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根据每年与国内外合作高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交流生的接收数量和专业要求,并告知合作高校。

第二十一条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接收的国(境)外校际交流生来我校学习的相应手续,并将其学习资料转交至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根据合作协议,协调相关学院落实接收交流生的跟读专业、年级、班级和修读计划。

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协同相关管理部门帮助接收的交流生办理校园卡、学生证等手续,并协助接收学院解决交流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我校接收的交流生在修读期内,应遵守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缴纳相应学习费用。

第二十五条交流期结束后,教务处提供交流生在我校修读课程成绩单。

第二十六条我校接收的国(境)外交流生的成绩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转寄至国(境)外合作高校。

第六章校际交流学生的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派出校际交流的我校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积极进步,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天津理工大学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应遵守接收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对违纪的交流生,依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合作高校的相关条例,在两校协商的基础上,对该生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我校接收的校际交流生,在天津理工大学学习生活期间,应自觉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依照我校和派出学校的相关管理条例,在两校协商的基础上,对该生予以处理。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我校选派的交流生,如在交流前出现与选派标准相悖的情况,学校将取消该生的交流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应自行安排好培养计划规定且合作高校未开设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修读计划。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国(境)外校际交流生。经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审批的交流生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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