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 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申报、审批中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以下简称项目批准书)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颁发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办学许可证。具体编号办法按照《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外综[2004]85号)执行。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并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具体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二、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的凭证。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放置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定住所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法定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各栏目填写要求
(一) 办学许可证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2.住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法定代表人: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确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
4.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依法聘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5.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
6.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等)和类别(如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学历、非学历等)。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备注:注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10.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二) 项目批准书
1.项目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确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名称。
2.办学地址: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隶属中国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
5.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等)和类别(如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学历、非学历等)。
6.开设专业或课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或课程。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四、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内容如有变更的,审批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正本。
五、内地教育培训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办学机构和合作办学项目,启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其具体规范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六、颁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审批机关要根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七、依法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须填写机构申请表,依法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须填写项目申请表。
依法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须填写《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或者《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八、机构申请表和项目申请表是中外合作办学者申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各地在受理申请时要统一按照本通知启用的表格填写。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