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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
2016-04-13 16:18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  

津理工国交[201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公派出境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派出境的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境学术交流、研修及留学人员。

第三条公派出境学习按派出主体分为: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及单位公派;按派出性质分为:攻读学位、访问学者(研修人员)和短期培训(六个月以内)。

(一)国家公派系指: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二)地方公派系指:经学校同意,由市政府所属委、局、办选派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人员。  

(三)单位公派系指:本校因工作需要而选派的人员。自费公派人员也按单位公派管理。  

1.按学校计划派出的人员。特指按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出国进修培养计划选派的人员,其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含由学校从校外筹集)。  

2.按校际交流协议派出的人员。特指其资助经费及标准按校际之间协议办理的,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3.按我校国际合作项目派出的人员。特指因实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需要,其经费由外方或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4.自费公派人员。特指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资助者,或与学校签署了有关协议自费出境学习,经学校批准后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第四条公派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短期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境学习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派出境学习

(一)国家公派  

凡属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人员,其校外申报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申报办法办理。其公派申请获准后,国际交流处方可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通知人事处履行校内相关程序。  

(二)地方公派  

相关程序按天津市有关派出政策和规定执行。凡需由学校确定人选的,其派出人员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推荐,推荐人名单送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境手续。凡已有明确人选的,由国际交流处报主管外事工作校长审批后,再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三)单位公派  

1.按学校计划派出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根据学校的师资队伍(学术梯队)建设计划或管理队伍建设计划,分别由人事处或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分别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党委会审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2.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协议和国际合作项目派出人员,按选派原则有确定人选的,由主管外事工作校长审批,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境手续;没有确定人选的,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并将推荐人选名单送主管人事工作校长审批,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3.自费公派者须首先征得经所在部门同意,由申请人将有关材料报所在部门,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再呈文报学校,经主管外事工作校长批准后方可视为单位公派,由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境手续。  

派出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单位公派人员须与人事处就公职管理、工资福利等有关问题签订《天津理工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境协议书》,以及就住房问题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天津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境有关住房问题的协议书》并及时将协议书复印件报送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在得到人事处关于上述协议书的确认后,方可为派出人员办理出境手续。  

第七条参加学术交流

(一)出境参加国际会议  

1.凡申请出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应事先将论文报送科技处进行保密性审查,经科技处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送。本人应确认所参加会议不包含影响国家利益内容,并将会议相关背景资料、征稿通知及科技处审核意见报送国际交流处备案。若投送国际会议的论文未经科技处审核确认,而又涉嫌泄漏国家机密的,一切后果由投稿者本人自负。  

2.办理出境手续时,申请人应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论文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履行各级审批手续。若出境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拟在会前或会后顺访其他地区,应在出境前一并办理审批手续,且须提供顺访单位的邀请信,顺访内容应与本人研究的专业方向一致,顺访时间必须和与会时间相衔接。  

3.凡申请各种教育基金(如王宽诚教育基金)资助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讲学者,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所需申报材料送校国际交流处。  

(二)出境进行学术交流  

出境进行学术交流须经学校统一安排,并列入学校出访计划。申请人需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有关材料:  

1.参加由上级单位组团的公派人员应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  

2.由项目资助的出境人员应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我校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报告,在报告中应有明确的出境任务。  

3.学校组团出访,需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和任务。  

4.各学院(系、部、馆、所)按与境外单位合作协议出访,需提供合作协议文本。  

第八条拟派出人员应如实填写规定的表格、提供相关全部材料,并将全部材料于派出前规定时间(通常需要提前45天)送交国际交流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出境请假手续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各类公派出境人员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应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履行校内各级审批手续和公示程序。国际交流处在全面审核出境申报材料后,对符合出境条件的人员,汇总材料,行文呈报校长或外事工作主管副校长批准,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费用列支

 

 

 

 

 

第十条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出境前培训费

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出境人员出境前的外语培训费按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差旅费

(一)公派出境人员的境外差旅费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境外差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按规定发给;地方公派人员的境外差旅费由派出机构承担或与学校共同分担;单位公派人员的境外差旅费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2.出境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获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资助者除外)的境外差旅费,原则上由个人科研课题经费支出或由派出部门提供。  

3.获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资助者,在境外所需费用由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资助;其他相关费用由个人科研课题经费支出或由派出部门提供。  

(二)公派出境人员的出入境国内段差旅费  

公派出境人员出入境时的境内段差旅费,仅限报销出境人员本人离境和入境城市的必要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我校差旅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公派出境者由学校报销;单位派出者由本人所在部门报销。  

(三)自费公派人员的境内外差旅费,一律自理。  

第十二条证照费用

(一)由国家、地方和学校承担出境费用的公派出境人员在办理出境手续中所需的护照费、签证费由学校支付。  

(二)《天津理工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境协议书》的公证费由学校和个人各负担一半。  

第十三条凡本章未做规定的其他费用一律自理,或按相关规定由个人科研经费或所在部门支付。

第四章工资待遇与公职

 

 

 

 

 

 

第十四条公派出境人员离岗不超过三个月(不含2月、8月)的,校内岗位津贴照发;离岗满三个月后,停发校内岗位津贴。若离岗出境的预定期限已达到或超过6个月(含寒暑假在内),则应自出境之日的下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待出境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含经批准的延长期在内)回校工作后再恢复发放校内岗位津贴。其他有关事宜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天津理工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境协议书》执行。

第十五条公派出境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含经正式批准的延长期)内的发放办法,按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凡在境外停留超过批准期限(含批准延长期限)的,自期满下月起保留公职一年,停发工资,不再补发。愈期不归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凡我校公派出境人员归国后在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服务期限而申请调离的,需将在境外期间由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和其他有关费用退还学校,并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违约补偿金。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因公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下同)有关文件规定,公派出境人员持由市外办签发的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以下简称“照(证)”),由校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照(证)的催交和保管,以及失效护照和通行证的上缴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持因公照(证)人员在得到任务件后,需向校国际交流处交纳押金,待其交回照(证)及出访总结后,将押金退还本人。领取因公照(证)后,出访因故未能成行者,应在获得通知一周内将照(证)交还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出境人员在持用照(证)期限内,必须妥善保管,如持照(证)人在境外将照(证)遗失或被窃,应立即报告我驻外使、领馆解决处理,回国后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处并逐级上报。如持照(证)人在境内发现照(证)遗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向国际交流处报告,国际交流处将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根据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因本人保管不善而丢失有照(证)者,持照(证)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造成不良后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改变因公照(证)的正当、合法用途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公派出境人员出境前,所在部门领导要与出境人员谈话。国际交流处负责做好出境人员必备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出境人员在取得本人照(证)后即可办理相关换汇手续,并在出境前到国际交流处告知其离境日期及航班。

出境学习人员在境外期间,国际交流处和派出部门应指定一名专人与他们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关心他们在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与身体情况,及时通报国内、学校和本部门的变化与发展。国际交流处及其出境人员所在单位应帮助他们解决在外学习所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出境人员也应主动和本部门及国际交流处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本人在外学习、工作的情况,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学校做些有益的工作。出境人员回校后,所在部门应积极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妥善解决他们所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派出境人员在境外须按所批准路线和行程安排活动,并按期回国;违反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公派出境学习者应在回国15天之内到国际交流处签到,同时将学习(工作)总结报告交国际交流处。然后到本部门和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而使其工资、福利等受到影响的,由个人负责。

总结报告应包括:本人出访、交流的收获,境外学校基本情况、学科专业内容、最新研究方向,以及对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的建议等。并将在境外期间从事有关学术活动而形成的材料,包括: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文件(含科研工作报告)、合作意向文件、图片、录音和录像带等送国际交流处立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公派出境人员在境外申请延期者,需由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原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境外导师邀请函及资助证明,经所在部门同意,由国际交流处呈报学校审批。申请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出境期限为半年以下的短期出境人员,原则上不批准延期。

第二十六条公派出境人员配偶亦为我校职工者,申请到境外探亲按《天津理工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派出境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天津理工大学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就出境期间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与境外所在单位签署协议,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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